(2017)晋0481行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原告郝宏田诉被告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不服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宏田,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晋0481行初33号原告郝宏田,男,1966年7月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长治市城区花园街5号1户,身份证号:1401021966********。委托代理人程二伟,山西晋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志文,山西晋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地址:长治市城区延安中路27号。法定代表人:贾虎山,职务: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郝宏田诉被告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不服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纠纷一案中,原告郝宏田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志文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郝宏田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郝宏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郝宏田负担。审判长 何罗宏审判员 曹建斌审判员 赵雅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申雨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