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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申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章建与鲍晓玉、牟宁伟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章建,鲍晓玉,牟宁伟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申11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章建,女,196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现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鲍晓玉,女,195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现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牟宁伟,男,1955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以上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小曦(系鲍晓玉之弟),男,1962年8月29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再审申请人章建因与被申请人鲍晓玉、牟宁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苏01民终50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章建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第二项及二审法院判决,依法改判由鲍晓玉、牟宁伟承担本案的鉴定费及全部诉讼的费用。本案一审、二审对事实认定不清,对典筑司鉴[2016]第(006)号卫生间渗漏修缮方案鉴定报告的理解错误。章建在一审审理过程中,一直主张对402室卫生间地面全部做防水处理,而鲍晓玉、牟宁伟主张对案涉房屋卫生间地漏周围重新做防水处理。鉴于此,一审法院主持双方做了调查笔录,章建申请对案涉房屋卫生间渗漏修理方案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章建先行垫付。根据南京典筑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做出典筑司鉴[2016]第(006)号鉴定报告第七页所载明具体修缮方法为六项,虽然鉴定报告没有明确表述对案涉房屋卫生间地面全部做防水处理,但是根据修缮方法4、5、6描述,24小时蓄水试验不渗不漏后做防水层,防水层施工前,应先将楼板四周清理干净,防水层的泛水高度不得低于300mm,地面施工完毕后,进行24小时蓄水试验,蓄水高度20-30mm。很明显是要求维修过程中,对卫生间地面做防水处理的。鉴定报告中确定的维修方案与章建主张维修方案一致。因此,根据双方在一审中做的关于鉴定费用承担的约定,一万元的鉴定费用应当由鲍晓玉、牟宁伟承担。而一审法院酌定鉴定费用由章建承担7000元,鲍晓玉、牟宁伟承担3000元是错误的。本院经审查认为,章建向本院申请再审的事由为两项,一是针对原审判决中对鉴定费用承担的划分比例问题,二是要求鲍晓玉、牟宁伟应按原审判决中所载明的“按照典筑司鉴[2016]第(006)号鉴定报告的修缮要求、方法进行修缮”进行执行。因上述再审申请事由均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审查范围,故章建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章建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杭 鸣审判员 罗建华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晓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