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122民初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刘恩峰与李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恩峰,李存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22民初823号原告:刘恩峰,男,1977年5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肥东县。被告:李存军,男,1970年3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肥东县。原告刘恩峰与被告李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恩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存军经本院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恩峰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7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后被告因需资金周转几次向原告借款,至2016年8月14日双方经结算,被告共借原告款17万元,并承诺8月18日还10万元。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拖欠不还。被告李存军未应诉、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后被告因需资金周转几次向原告借款,至2016年8月14日双方经结算,被告共借原告款17万元,并承诺8月18日还10万元。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拖欠不还。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承诺书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及时完全履行还款义务,拖延不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主张被告归还借款及承担诉讼费用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李存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可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存军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刘恩峰借款17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700元,保全费1370元,合计507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崔文明人民陪审员  柏培华人民陪审员  崔晓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谢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