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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1执8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蒋汉英与邵海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汉英,邵海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81执8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蒋汉英,女,195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被执行人:邵海平,男,198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汉英与被执行人邵海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支付,被执行人已按协议履行29000元,余款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现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周 敏代理审判员  徐晓良代理审判员  濮 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顾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