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6民初8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庞裕发与陈启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裕发,陈启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8567号原告:庞裕发,男,196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陈启宣,男,1967年7月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南岸区。原告庞裕发与被告陈启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庞裕发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庞裕发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庞裕发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裕发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交纳2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庞裕发负担。审判员  陈庆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