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05民初3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柏丽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柏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05民初3634号申请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海关路18号1号楼第一、五、六层。负责人:何春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水旺,职员。被申请人:柏丽,女,196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诉石峰云、陈秋萍、柏丽、第三人广西鹿寨渝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柏丽名下的位于柳州市柳北区锦绣路3号之一锦绣香江2栋1单元1902室房屋。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以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了防止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本案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柏丽名下的位于柳州市柳北区锦绣路3号之一锦绣香江2栋1单元1902室房屋。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3108元,由申请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预交。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XX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卫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