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兵0102民督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阿克苏瑞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芝茜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阿克苏瑞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芝茜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102民督54号申请人:阿克苏瑞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南昌东路4号。法定代表人:刘刚,公司经理。被申请人:王芝茜,女。申请人阿克苏瑞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芝茜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尚未发出支付令前,申请人阿克苏瑞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撤回支付令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阿克苏瑞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书面提交撤回支付令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前,债权人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申请费16.67元,由申请人阿克苏瑞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邱翠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范 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