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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5民初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崔学军与王洪敏、王广忠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学军,王洪敏,王广忠,天津市兴宝饲料科技有限公司,天津中凯兴宝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5民初371号原告:崔学军,男,196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洋,天津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洪敏,女,197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告:王广忠,男,1973年9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宝坻区。以上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刚,天津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兴宝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钰华街65号。法定代表人:王洪敏,执行董事。第三人:天津中凯兴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林海路西侧火车站北侧凯瑞花园配套公建102号。法定代表人:陈建国,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宏涛,该公司职员。原告崔学军与被告王洪敏、王广忠、天津市兴宝饲料科技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天津中凯兴宝投资有限公司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崔学军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学军撤诉。案件受理费37600元,减半收取计18800元,由原告崔学军负担。审 判 长  肖 强审 判 员  尹作祥人民陪审员  丁建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孙俊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