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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4民初1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史全锁、易建刚等与陈滨岭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全锁,易建刚,陈滨岭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4民初1789号原告:史全锁,男,1974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肃宁县。原告:易建刚,男,1981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肃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松梅(130926198103260429),系易建刚的妻子。被告:陈滨岭,男,1972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全锁、易建刚与被告陈滨岭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全锁、易建刚撤回起诉。诉讼费2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