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4民初1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史全锁、易建刚等与陈滨岭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全锁,易建刚,陈滨岭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4民初1789号原告:史全锁,男,1974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肃宁县。原告:易建刚,男,1981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肃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松梅(130926198103260429),系易建刚的妻子。被告:陈滨岭,男,1972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全锁、易建刚与被告陈滨岭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全锁、易建刚撤回起诉。诉讼费2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