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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刑更1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连宗烈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连宗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刑更1096号罪犯连宗烈,男,199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北江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4日作出(2011)深福法刑初字第2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连宗烈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5月23日作出(2011)深中法刑二终字第542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6月16日交付执行。因罪犯连宗烈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3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5年5月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北江监狱以罪犯连宗烈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假释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审理了本案,并于2017年5月16日依法提讯了该犯,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连宗烈在本次考核期间(2015年2月16日至2017年2月15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24次;2016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8月获得表扬;2016年4月获得表扬;2016年8月获得表扬);2017年2月获得表扬。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执行完毕。社区矫正机构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司法局于2016年12月15日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建议对该犯依法适用社区矫正。以上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假释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连宗烈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假释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连宗烈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10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循审判员 赖洁华审判员 钟素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楚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