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5民初1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安徽柏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与王小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柏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王小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5民初1819号原告:安徽柏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负责人:姜定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树影,铜陵市铜官区东郊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杨丽君,铜陵市铜官区东郊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小梅,女,197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委托代理人:王玉霞,女,197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系王小梅的妹妹。原告安徽柏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与被告王小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安徽柏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柏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76元,减半收取计288元,由原告安徽柏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谢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叶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