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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3民初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揭爱金与官龙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揭爱金,官龙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023民初239号原告:揭爱金,女,196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南丰县人,住南丰县。被告:官龙英,女,196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南丰县人,住南丰县。原告揭爱金诉被告官龙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邱灿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揭爱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官龙英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揭爱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柒万元整;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14日被告官龙英向原告揭爱金借款人民币7万元,借期半年,并当场出具借条一张。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还借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拖不归还借款。故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官龙英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书面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卢俊与被告官龙英系夫妻关系。2016年8月14日被告官龙英向原告揭爱金出具了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揭爱金人民币柒万元正,期限半年(2016年8月14日—2017年2月14日)。被告官龙英分别于2016年8月、12月分别归还原告揭爱金借款1600元、4400元。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还借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拖不归还借款。以上事实有借条一张及原告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官龙英向原告揭爱金借款后,出具了借条,双方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原告揭爱金要求被告官龙英还款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官龙英在判决生效后二个月内归还原告揭爱金借款六万四千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官龙英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邱灿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