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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2执2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任丘市人民法院、邓小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丘市人民法院,邓小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2执2073号申请执行人任丘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邓小春,男,1993年1月13日出生于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汉族,初中文化。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任丘市人民法院(2013)任刑初字第600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邓小春的存款2364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庆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