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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民初1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素勤与张高亮、史华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素勤,张高亮,史华灵,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1477号原告李素勤,女,196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委托代理人张玉蝶,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高亮,男,1981年5月20日出生,住上蔡县。被告史华灵,女,1982年4月10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代表人郑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晨光,该公司员工。原告李素勤与被告张高亮、史华灵、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李素勤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高亮、史华灵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李素勤申请撤回对被告张高亮、史华灵的起诉,是对其民事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素勤撤回对被告张高亮、史华灵的起诉。审判员  刘盘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康凌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