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21民初1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谢家顺与刘学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家顺,刘学兵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21民初1514号原告:谢家顺,男,197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告:刘学兵,男,196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原告谢家顺与被告刘学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谢家顺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XX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