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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4民初1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秦龙生与王俊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龙生,王俊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4民初1245号原告:秦龙生,男,汉族,1988年5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禹州市。被告:王俊卫,男,汉族,1984年5月29日出生,住新郑市。原告秦龙生与被告王俊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龙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俊卫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秦龙生诉称,原、被告之间存在经济往来,经结算,被告欠原告21200元。现诉请依法判令被告王俊卫偿还借款21200元。被告王俊卫未作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之间存在经济往来,经结算,2015年12月28日,被告王俊卫欠原告秦龙生借款212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今欠秦龙生现金贰万壹仟贰佰元整王俊卫2015年12月28日。后秦龙生催要上述借款未果,遂诉诸本院。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王俊卫未履行还款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秦龙生要求王俊卫返还借款212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俊卫应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秦龙生借款21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元,由被告王俊卫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从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则不再执行。审 判 长  陈河淼审 判 员  王丽英人民陪审员  梁丽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小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