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01民初3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鄢朝素与温吉芳、温福平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鄢朝素,温吉芳,温福平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01民初3968号原告:鄢朝素,女,1975年6月15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龙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安龙县。被告:温吉芳,男,64岁,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兴义市。被告:温福平,女,34岁,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兴义市。原告鄢朝素诉被告温吉芳、温福平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鄢朝素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鄢朝素申请撤诉,是其在法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鄢朝素撤回起诉。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鄢朝素承担。审判员 黄金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洪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