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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01民初3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鄢朝素与温吉芳、温福平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鄢朝素,温吉芳,温福平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01民初3968号原告:鄢朝素,女,1975年6月15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龙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安龙县。被告:温吉芳,男,64岁,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兴义市。被告:温福平,女,34岁,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兴义市。原告鄢朝素诉被告温吉芳、温福平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鄢朝素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鄢朝素申请撤诉,是其在法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鄢朝素撤回起诉。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鄢朝素承担。审判员  黄金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洪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