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复执字第001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永军、赵玲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军,赵玲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复执字第00142-4号申请执行人李永军,男,197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本市复兴区,。被执行人赵玲玲,女,198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本市复兴区,。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8日作出(2016)冀04民再83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撤销了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邯市民一终字第808号民事调解书即本案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邯市民一终字第80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书审判员 张岩峰审判员 段红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荣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