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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3民初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吴某1、吴某2等与任某1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1,吴某2,任某1,任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3民初697号原告吴某1,男,56岁,1960年9月6日,地址:鲁山县,原告吴某2,女,52岁,1964年8月10日,地址: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被告任某1,男,53岁,1963年10月11日,地址:鲁山县,被告任某2,男,53岁,1963年10月11日,地址:鲁山县,本院在审理吴某1、吴某2任某1、任某2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1、吴某2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1、吴某2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计1550元,由原告吴某1负担。审判员  邓国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恒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