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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5执保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郭艳超、熊茂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艳超,熊茂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5执保60号申请人:郭艳超,男,1979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平县。被申请人:熊茂阳,男,1981年6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原告郭艳超与被告熊茂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郭艳超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熊茂阳的银行存款20000元。申请人郭艳超以现金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熊茂阳的银行存款20000元。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从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效力消失,如需延长保全期限,必须在上述期限届满之日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案件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逯天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