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刑申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郭循功寻衅滋事申诉驳回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豫刑申169号郭循功:你因犯寻衅滋事罪一案,对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新中刑一终字第187号刑事裁定不服,以“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改判”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你因对村委会与你兄弟郭某1、郭某2工资纠纷的处理结果以及公安机关对其被人殴打的处理结果不满,2009年11月份以来长期上访。期间你为发泄情绪,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并多次辱骂他人。2014年2月24日15时许,你身挂写有上访内容的标语牌行至新乡市凤泉区新玛特商场西门南边时,因不满戚某的劝阻,拿起一块砖头将戚某的头颅枕部砸伤,并追打戚某至新玛特商场东边中国建设银行门口。2012年8月3日,在新乡市凤泉区潞王坟乡接访日当天,你辱骂潞王坟乡接访人员,致使接访工作被迫中断。2012年8月9日,你被新乡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1年,后多次在上访过程中公开辱骂他人。2014年9月17日11时许,你在新乡市凤泉区信访局接待中心,因对接访工作人员的答复不满辱骂接访工作人员,致接访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直至接访工作人员报警民警将其带走。上述事实有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新乡市凤泉区信访局评查报告、被害人戚某报案材料、诊断证明书、物证照片、监控录像、书面材料、证人尚某、龚某、刘某、许某等人证言及你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量刑并无不当。综上,你对本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驳回。望你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