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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3执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平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桂云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3执142号平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平泉镇张文江,男,汉族,1983年6月15日出生,住所地平泉县卧龙镇张桂云,女,1963年8月20日出生,住所地平泉县卧龙镇平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张桂云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平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平民初字第00802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平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平民初字第00802号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晓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孟庆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