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03民初1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贾小平与邢晓俊、钱远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小平,邢晓俊,钱远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03民初1703号原告:贾小平,男,196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委托代理人:邵泓涛,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邢晓俊,男,197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被告:钱远芳,女,197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原告贾小平诉被告邢晓俊、钱远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小平的委托代理人邵泓涛、被告邢晓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钱远芳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小平起诉称,二被告因还款需要,向原告借款。被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二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60000元,借款汇入指定账号。借款由被告自借款日起每月归还不少于一万元,最迟在2017年6月22日前还清。如被告有任一期未按约定还款,原告有权要求其提前归还全部借款,并自借款日起按月利3%计算利息。原告实现债权的律师费等也由被告承担。原告于当日将上述借款160000元汇入被告指定的银行账户。借款至今,二被告未还分文。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6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6年8月23日起计算至还清为止),算至2017年4月22日利息为25600元,本息合计185600元;2.判令二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6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贾小平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1.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2.《借条》一份、银行交易明细清单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60000元,原告按照被告指定账户汇入款项的事实;3、《委托代理合同》一份及增值税发票一份,证明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律师费6000元的事实。被告邢晓俊答辩称,这笔钱是原告出的澳门赌场的筹码,输掉了250000元人民币左右,到金华之后向贾珞借来还给原告的。被告邢晓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钱远芳未进行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钱远芳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作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原告贾小平提交的证据经质证,被告邢晓俊均无异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认定。经审理,结合当事人庭审陈述、举证、质证及本院对证据的认证情况,本院对本案的基本事实认定如下:被告邢晓俊、钱远芳于2016年8月23日向原告贾小平借款160000元,并签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借款人邢晓俊、钱远芳因还款需要共向贾小平借到人民币(大写)壹拾陆万元(¥160000元),借款汇入以下账号:户名贾珞,开户行稠州银行金华市分行,账号62×××72。该借款由借款人自借款日起按每月归还不少于壹万元,最迟在十个月内(即至2017年6月22日前)还清。如借款人能按还款要求及时足额归还的,出借人不收取利息。如借款人有任一期不能足额或逾期还款的,出借人有权要求其提前归还全部借款,并自借款日按月3%计算利息,之前已归还的按先付利息再换本金计算。出借人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费用,一审二审诉讼费用、交通费用、律师费用、执行费用等)由借款人承担,特立此据。以上借据内容已充分了解!”原告贾小平于同日将160000元款项汇至上述《借条》约定的指定账号。但被告邢晓俊、钱远芳至今分文未还。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供的证据能证实原告贾小平与被告邢晓俊、钱远芳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的事实,故两被告应按约及时还款。被告邢晓俊辩称涉案借款系因澳门赌场赌博欠下后几经周转形成,但未提供证据,且被告与贾珞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业已经过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并已执行终结。故对被告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双方对实现债权费用有约定,按约应由被告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邢晓俊、钱远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贾小平借款16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自2016年8月23日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由被告邢晓俊、钱远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贾小平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用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6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邢晓俊、钱远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舒珊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江 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