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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执保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陈玉君与王天齐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玉君,王天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保73号申请人陈玉君,男,196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申请人王天奇,男,1994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申请人陈玉君与被申请人王天奇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黑0104财保11号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4月5日立案,于2017年4月6日开始实施财产保全执行措施,执行措施现已实施完毕。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王天奇所有的坐落于哈尔滨市道外区房产,查封担保人胡明娥所有的坐落于哈尔滨市南岗区房产。经执行,担保财产及被保全财产已于2017年4月6日依法查封,案件现已执行完毕。本院认为,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案件的执行措施已经依法实施完毕,案件符合保全事项已全部实现的法定结案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黑0104财保11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冲审判员 徐学锋审判员 刘德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执行员 杨占东书记员 黄 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