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5刑初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黄强犯盗窃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025刑初97号公诉机关资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强,男,1993年7月26日出生于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自贡市大安区。2016年10月2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资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取保候审,现居于家中。资中县人民检察院以资中检公诉刑诉〔2017〕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强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4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资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资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23日晚,被告人黄强伙同曾某1、曾某2、”刚刚”(均另案处理)等人共谋盗窃后,从自贡市到资中县城区实施了三次盗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一、2016年10月2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黄强与曾某1等人来到资中县重龙镇百世街,将张某2停放在百世街4栋8号楼71号门外梯步边的一辆川KXXX**号摩托车偷走,因无法撬开该车前轮锁,遂将该车遗弃在百世街26号店门外路边。经鉴定,该车价值5879元。二、2016年10月2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黄强及曾某2等人在资中县重龙镇北街十字路口宜和驾校右侧垃圾车旁,剪线盗窃徐某停放的一辆川K9XX**号二轮摩托车,因无法撬开该车车锁而未果。经鉴定,该车价值9713元。三、2016年10月2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黄强和曾某1、曾某2、”刚刚”等人将陈某停放在资中县水南镇苌弘路时代广场对面战略星岛网咖门口的川XXXX**号二轮摩托车盗走,并推到30米外的鹏程工具行门口,几人准备将该车打燃点火骑走时,被公安民警发现。随后黄强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该车价值6662元。被告人黄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上述被盗摩托车均已追回并发还各被害人。被告人黄强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3日晚,被告人黄强伙同曾某1、张某1(均另案处理)等人共谋盗窃后,驾驶两辆摩托车从自贡市到本县城区实施盗窃,具体事实如下:一、2016年10月2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黄强与曾某1等人去至本县重龙镇百世街4栋8号楼71号,将被害人张某2停放在门外梯步边的一辆川KXXX**号红色五羊本田WH125-12二轮摩托车盗走。因无法撬开车锁,遂将该车遗弃在百世街26号店门外路边。经资中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5879元。二、2016年10月2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黄强与曾某1、张某1等人去至本县重龙镇北街十字路口海盗船网咖楼下,欲盗窃被害人徐某停放在楼下垃圾桶旁的一辆川K9XX**号豪爵HJ150-22二轮摩托车,因无法撬开车锁盗窃未果。经资中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9713元。三、2016年10月2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黄强与曾某1等人去至本县水南镇苌弘路时代广场对面战略星岛网咖门口,将被害人陈某停放在此的一辆川XXXX**号黄色豪爵HJ150-9二轮摩托车推至30米外的鹏程工具行门口。几人准备将该车发动骑走时,接报的公安民警赶至,被告人黄强被当场抓获,其余人员逃离。公安民警从被告人黄强身上搜出作案工具撬棍一根(长约60厘米)、银白色活动扳手一把、手摇钻一根(长约70厘米),并扣押于资中县公安局。经资中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6662元。被告人黄强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了以上盗窃事实。案发后,上述被盗摩托车均已追回并发还各被害人。另查明,自贡市大安区司法局经调查评估,认为被告人黄强适宜纳入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人张某1、曾某1的供述、被害人张某2、徐某、陈某的陈述、辨认笔录、扣押清单、现场勘验笔录、发还清单、抓获说明、资中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自贡市大安区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伙同他人盗窃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第一起、第三起盗窃属既遂,第二起盗窃属未遂,盗窃既遂与未遂数额均为较大,处于同一量刑幅度,应以盗窃罪既遂处罚。被告人黄强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扣押在案未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撬棍一根、银白色活动扳手一把、手摇钻一根,由资中县公安局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何 丽人民陪审员 曾娅淋人民陪审员 尹若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闵厚铭附相关法律条文节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盗窃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盗窃罪既遂处罚。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