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221执恢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起申请执行杨成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起,杨成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恢344号申请执行人:张起,男,汉族,1981年8月27日生。被执行人:杨成群,男,汉族,1970年11月12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起与被执行人杨成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起依据渑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渑民初字第221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221执恢3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俊峰审判员  赵小锁审判员  李遂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史丽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