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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3民辖终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四川华夏万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五洲易商置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华夏万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五洲易商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3民辖终1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华夏万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巴州大道中段紫金阳光12号楼A座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0210601891D。法定代表人:骆秋红,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五洲易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巷口镇芙蓉中路48号2幢1单元7-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MA5U3NBX2B。法定代表人:陈美卿,该公司执行董事。上诉人四川华夏万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五洲易商置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1日作出的(2017)渝0156民初119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查期间,上诉人四川华夏万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递交申请,称其自愿撤回对该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的上诉。经查,2017年5月23日,被上诉人重庆五洲易商置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协商一致,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原审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四川华夏万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审查期间提出管辖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华夏万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军代理审判员  任艳艳代理审判员  余陈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冉兴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