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1执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朱某、苏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苏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1执229号申请执行人:朱某,女,1981年3月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苏某,男,1976年12月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关于申请执行人朱某与被执行人苏某离婚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泸泸民初字第17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应每月支付申请执行人子女抚养费等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川E×××××号哈佛牌车辆系被执行人苏某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苏某所有的川E×××××号哈佛牌车辆;二、查封时间为二年,自2017年5月24日至2019年5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温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