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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6执275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北京创意天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杨继英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创意天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杨继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6执275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北京创意天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叶平,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杨继英,男,1963年5月3日出生,汉族,宁夏石嘴山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本院作出的(2014)金民初字第19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611296元(含执行费8429元),未执行标的61129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屋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裁定查封了该车辆的户籍,因查封车辆未被扣押,故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执行不能。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金民初字第19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慧超代理审判员  王立军代理审判员  杨天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余 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