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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91执保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王玉泉与李沐子馨、王昭、吉林市丰满区可爱可亲母婴用品店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泉,李沐子馨,王昭,吉林市丰满区可爱可亲母婴用品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91执保59号申请人:王玉泉,男,197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委托代理人:汤丝焱,女,199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被申请人:李沐子馨(李阳),女,198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被申请人:王昭,男,198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乾安县。被申请人:吉林市丰满区可爱可亲母婴用品店,所在地:吉林市丰满区。经营者:李沐子馨(李阳)。本院受理吉林仲裁委员会提交的申请人王玉泉与被申请人李沐子馨、王昭、吉林市丰满区可爱可亲母婴用品店在吉仲受字[2017]第0143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财产保全申请事项,即王玉泉申请查封被申请人王昭名下的坐落在吉林市高新区深中路999号锦绣江南13号楼21幢4单元0405042室的产籍,并由吉林市青年创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玉泉的申请事项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昭名下的坐落在吉林市高新区深中路999号锦绣江南13号楼21幢4单元0405042室(建筑面积:114.03平方米)的产籍。查封期限均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毁损及办理抵押、抵帐、买卖、转籍手续。需要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逾期未提交申请的,视为放弃继续查封(冻结)的权利;履行���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俊峰审判员  宋少华审判员  徐 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程晓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