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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1执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邢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石门信用社、邢台市桥西区南大郭乡北小郭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石门信用社,邢台市桥西区南大郭乡北小郭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21执715号申请执行人邢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石门信用社,住所地邢台县南石门镇。负责人王树伟,职务主任。被执行人邢台市桥西区南大郭乡北小郭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南大郭乡北小郭村。法定代表人:王忠朝,该村村主任。本院在执行邢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石门信用社与邢台市桥西区南大郭乡北小郭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调查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被执行人暂无偿还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胜敏代理审判员  宋立敏代理审判员  赵占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翟艳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