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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执字第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安阳市启信冶金耐材有限公司、淄博永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阳市启信冶金耐材有限公司,淄博永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民执字第506号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启信冶金耐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龙泉镇孟家庄村西南双平路中段路东。组织机构代码:68970857-7。法定代表人:孟彪,董事长。被执行人:淄博永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石马镇下焦村。组织机构代码:68480165-X。法定代表人:王化良,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安阳市启信冶金耐材有限公司与淄博永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淄博永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和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运成代理审判员  王 飞代理审判员  陈文文、二○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