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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民初1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福建世创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朱晓斌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世创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朱晓斌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1919号原告福建世创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新府路338号,组织机构代码:66687587-4。法定代表人王晓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玉珍,该公司员工。被告朱晓斌,男,197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原告福建世创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晓斌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福建世创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建世创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以另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而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世创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世创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敏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秋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