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3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吴鹏、天津市大正典当行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鹏,天津市大正典当行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63号申请执行人:吴鹏,男,197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冲,天津则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光荣,天津则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天津市大正典当行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增进道2号,组织机构代码74400283-4。法定代表人:冯越,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吴鹏与天津市大正典当行有限公司合同纠纷(2016)津0103民初2299号民事判决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天津市河东区房屋;二、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5月24日至2020年5月23日)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轮侯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孙晓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于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