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22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胡新河、吴可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新河,吴可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22执54号申请执行人:胡新河,男,197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被执行人:吴可斌,男,196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寿县人民法(2016)皖0422民初251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吴可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可斌给付申请执行人胡新河货款100000元;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金;负担案件受理费2742元、执行申请费1441元。但被执行人吴可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吴可斌在合肥市××路××华府××室有房屋一套。申请执行人胡新河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执行人吴可斌所有的上述房屋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吴可斌所有的位于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198号华府骏苑23幢1507室房产一套(房地权证合蜀××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 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小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