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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202执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刘定武与朱莉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定武,朱莉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0202执9号申请执行人:刘定武,男,汉族,生于1974年1月13日。被执行人:朱莉莉,女,汉族,生于1988年11月4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定武与被执行人朱莉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作出的(2016)青0202民初4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朱莉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定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朱莉莉给付楼梯款12000元。本院于2017年1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朱莉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朱莉莉已给付3000元,剩余9000元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刘定武于2017年5月16日与被执行人朱莉莉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青0202执9号案件的执行。终结执行后,如果被执行人不按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祝存林审判员  谢国德审判员  马元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海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