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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1执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杨静与唐育正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静,唐育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1执154号申请执行人杨静,男,1986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高县。被执行人唐育正,男,1971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本院在执行杨静与唐育正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宜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521民初112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 佳审 判 员  陈和艮代理审判员  阳 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罗 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