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1执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杨静与唐育正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静,唐育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1执154号申请执行人杨静,男,1986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高县。被执行人唐育正,男,1971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本院在执行杨静与唐育正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宜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521民初112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 佳审 判 员 陈和艮代理审判员 阳 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罗 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