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2民终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15
案件名称
上诉人宋彦平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彦平,张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2民终1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宋彦平,男,1980年6月5日生,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农民,住耀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瑞,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毅,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男,2008年5月19日生,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居民,住耀州区。法定代理人:文某,女,1970年10月30日生,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居民,住耀州区。系张某之母。委托诉讼代理人:焦鹏国,铜川市耀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上诉人宋彦平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6)陕0204民初17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宋彦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瑞、李毅,张某的法定代理人文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焦鹏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宋彦平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判决宋彦平赔偿张某损失67615.94元;3、一、二审案件诉讼费由张某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原审以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交通警察大队(2015)第120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为依据错误,该认定书部分事实认定错误,张某是从巷子内快速奔跑出来的,加之有车辆停放于道路右侧,才发生事故,应以该大队(2015)第092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为依据处理本案。本案电动三轮车不能购买交强险,判决宋彦平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错误。社会救助基金打到张某住院账户中的垫付款,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会向宋彦平追偿,本案赔偿中应当扣除。被上诉人张某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上诉人宋彦平的上诉请求。张某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宋彦平赔偿各项损失127003.62元,由被告先行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71601元,超出交强制范围按事故责任的90%即49592.36元赔偿,合计121493.36元,扣除被告垫付的医疗费16000元,实际请求为105493.36元。2、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负担。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予以确认。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认定如下:宋彦平对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交通警察大队(2015)第120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认为应按(2015)第092号事故责任认定执行,因为原告对(2015)第92号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申请复议,经铜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故认定复核对(2015)第92号事故责任认定撤销后才做出的(2015)第120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故应以(2015)第120号责任认定为依据。对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交警大队2015年8月27日申请陕西延安全信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应为机动车辆,被告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对此鉴定结论应予确认。张某受伤后被送往耀州区人民医院及铜川矿务局中心医院住院治疗25天,医疗费用60188.82元。宋彦平支付医疗费用16000元。原告向本院申请伤残等级鉴定,经陕西中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张某伤残等级为10级、护理期限为60日。原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宋彦平驾驶车辆违章,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某受伤。根据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张某承担本次事故次要责任,宋彦平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未投保交通事故强制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通事故强制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宋彦平所驾驶的车辆未投交通事故强制险,所以张某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对原告所主张的医疗费60932.62元,对购药品743.8元,因为原告未向本院提供外购处方不予认定,对其他医疗费票据予以认可;对原告所请求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应予认可;对原告所请求的营养费应以实际住院天数为准,对原告所请求的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慰问金应酌情予以认定。根据原告所请求的赔偿项目:医疗费60188.8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天×30元/每天=750元、营养费25天×30元/每天=750元、护理费60天×80元/每天=4800元、交通费800元、残疾赔偿金26420元×20年×10%=52840元、精神损害慰问金1000元,合计121128.82元。由于宋彦平未办理强制保险,应先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张某损失70440元,对超出交强险范围50688.82元按照事故责任划分90%承担赔偿责任45619.9元,给付时应扣除宋彦平已支付的16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宋彦平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赔偿张某各项损失100059.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40元减半收取1170元,由张某负担117元,由宋彦平负担1053元,鉴定费1620元由宋彦平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故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再查明,2015年9月7日,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交通警察大队(2015)第092号事故责任认定书对事故证据及形成原因分析认为,宋彦平驾驶非机动车辆,在道路上未靠右侧行驶,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张某在横过道路时对来往车辆未加观察,车辆临近时横穿道路,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另一个原因。认定双方承担事故同等责任。2015年9月29日,铜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做出道路交通故认定复核结论,认为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2015)第092号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责令耀州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重新调查认定。2015年9月29日,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做出(2015)第120号事故责任认定书对事故证据及形成原因分析认为,宋彦平驾驶机动车辆,未靠右侧行驶,行至学校门前未确保安全,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张某在横过道路时对来往车辆未加有效观察,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认定宋彦平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张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张某医疗费34613元。本院认为,上诉人宋彦平对其上诉所称张某是从巷子内快速奔跑出来的,加之有车辆停放于道路右侧,才发生事故,未提供证据支持,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做出(2015)第092号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张某不服,申请复核,铜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做出复核结论,责令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重新调查认定,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重新调查,做出(2015)第120号事故责任认定书认为,宋彦平驾驶机动车辆,未靠右侧行驶,行至学校门前未确保安全,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张某在横过道路时对来往车辆未加有效观察,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该(2015)第120号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宋彦平没有足以否定的证据,应当采信。宋彦平上诉认为原审以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2015)第120号责任认定书为依据错误,应以(2015)第092号责任认定书为依据处理本案的意见不能成立,不予支持。经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交警大队委托鉴定,本案中肇事电动三轮车为机动车辆,应办理交强险。原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宋彦平在交通事故强制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是正确的,宋彦平的该项上诉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成立,不予支持。赔偿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损失是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的义务。但受害方已获得的垫付费用不属于原告损失,原告获得垫付后无权再向责任人主张,一审未扣减,原告在垫付范围内重复获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肇事车辆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据此,责任人在垫付范围内应受到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追偿。故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费用34613元应当在原告获赔数额内扣减。上诉人该项上诉理由成立。综上,上诉人宋彦平关于救助基金垫付费用扣减的上诉理由成立,一审判决相应部分应予变更,其他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变更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6)陕0204民初1731号民事判决为:宋彦平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赔偿张某各项损失65446.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340元,减半收取1170元,由张某负担444.6元,由宋彦平负担725.4元;鉴定费1620元,由宋彦平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490元,由宋彦平负担1000元,由张某负担49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贺晓华审 判 员 梁兴旗代理审判员 海 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蕊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