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02民初1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黄泓钦与戴春松、简爱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泓钦,戴春松,简爱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02民初1885号原告:黄泓钦,男,汉族,1982年11月22日出生,住址漳州市龙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献猛,福建悦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高声,福建悦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春松,男,汉族,1979年5月10日出生,住址漳州市芗城区,被告:简爱味,女,汉族,1983年10月23日出生,住址漳州市芗城区,原告黄泓钦与被告戴春松、被告简爱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泓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喜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戴春松、被告简爱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泓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50000元及违约金5000元,合计5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24日,被告戴春松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万元人民币,并于当日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借条中承诺,借款期限为一个月,还款期限为2016年11月24日。并约定逾期不还,应支付5000元的违约金。还款期限到来之后,原告向被告提出还款主张,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有意赖账。被告简爱味作为借口人被告戴春松的妻子,应当对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特此诉诸贵院,敬请判如所请。被告戴春松、被告简爱味均未提供答辩意见及证据。原告黄泓钦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戴春松、被告简爱味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对原告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本案主要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6年10月24日,被告戴春松因经商需资金周转向原告黄泓钦借款现金50000元,被告戴春松出具借条一张交原告黄泓钦收执,确认借款的事实,借条还载明:“还款日期为2016年11月24日,如戴春松不能按时归还借款,违约金5000元”。被告戴春松与被告简爱味于2006年12月12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被告戴春松向原告黄泓钦借款50000元,有被告戴春松出具的借条为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认定。现借款期限早已届满,被告戴春松未能及时还款,已违约,应当偿还该借款50000元并依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5000元。上述债务发生于被告戴春松与被告简爱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被告简爱味未举证证明本案存在上述规定的两种例外情况或借款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故本案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应共同偿还。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戴春松、被告简爱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戴春松、被告简爱味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黄泓钦借款50000元及违约金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被告戴春松、被告简爱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炳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炎梅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javascript:SLC(35339,0)?)第十九条(?javascript:SLC(35339,19)?)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时期,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