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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3民初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孙秋艳与被告杨仲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襄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秋艳,杨仲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023民初700号原告:孙秋艳,女,1993年8月23日生,汉族,襄汾县赵康镇史威村村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俊虎,山西如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仲,男,1990年10月7日生,汉族,襄汾县西贾乡西李村村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襄汾县新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孙秋艳与被告杨仲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秋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俊虎,被告杨仲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孙秋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杨仲返还占有原告所有的晋L86F**别克小轿车一辆;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5日,被告杨仲将我所有的晋L86F**别克小轿车一辆开走,现放置其家中。杨仲辩称,原告之夫黄立伟于2016年11月6日向我借款50000元,并口头约定利息。为免除利息,黄立伟及其父母将车开至我家中进行抵押。现我与黄立伟之间的借款纠纷已诉至襄汾县人民法院。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孙秋艳与黄立伟系夫妻关系。晋L86F**别克小轿车登记所有人系原告孙秋艳。黄立伟与被告杨仲之间存在借贷关系,2017年4月5日,被告杨仲与黄立伟协商还款方案时,将该车辆留置其家中。2017年4月20日,被告杨仲已向本院起诉,要求黄立伟返还借款。以上系本案简要事实。本院认为,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晋L86F**别克小轿车登记所有人系原告孙秋艳,被告杨仲未经法定方式、以黄立伟与其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为由,抵押留置并占有该车辆,与法相悖。且被告与黄立伟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现已向本院提起诉讼,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车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孙秋艳所有的晋L86F**别克小轿车一辆。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杨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红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尚莉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