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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2民初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于洋与青岛市崂山区西华宝贝幼儿园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洋,青岛市崂山区西华宝贝幼儿园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2民初121号原告:于洋,女,汉族,1977年06月08日生,住址青岛市市北区。被告:青岛市崂山区西华宝贝幼儿园,地址青岛市崂山区崂山路**号庚。法定代表人:简劲宏,职务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于洋与被告青岛市崂山区西华宝贝幼儿园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宫 茜人民陪审员  王东红人民陪审员  徐 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克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