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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刑终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马灵仙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灵仙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刑终409号原公诉机关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灵仙,女,1957年9月16日出生于河南省西峡县,汉族,初中肄业,退休干部,户籍地:西峡县,无固定住所。2016年9月30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郑州铁路公安处郑州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当日被羁押于郑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2016年10月9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西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灵仙犯诈骗罪一案,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作出(2016)豫1323刑初341号刑事判决,���审被告人马灵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灵仙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灵仙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灵仙撤回上诉。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3刑初34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红灿审判员  洪 浩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女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