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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02执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萍乡市博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萍乡市博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李桂明,王丽忠,龙惠英,王都伏,萍乡市鑫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02执161号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建设东路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68345748XK。负责人:冯亮,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周嘉,该支行职员。被执行人:萍乡市博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硖石管理处8组,组织机构代码:68599029-6。法定代表人:李桂明。被执行人:李桂明,男,1962年5月1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被执行人:王丽忠,女,1962年10月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被执行人:龙惠英,女,1975年4月2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被执行人:王都伏,男,1970年12月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被执行人:萍乡市鑫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汽车城第3栋,组织机构代码:55601774-8。法定代表人:王都伏。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与被执行人萍乡市博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李桂明、王丽忠、龙惠英、王都伏、萍乡市鑫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萍乡市鑫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分别为赣J×××××大运牌、赣J×××××岳城牌、赣J×××××大运牌、赣J×××××华通牌、赣J×××××江环牌、赣J×××××乘龙牌、赣J×××××乘龙牌、赣J×××××乘龙牌、赣J×××××乘龙牌、赣J×××××乘龙牌、赣J×××××乘龙牌、赣J×××××乘龙牌、赣J×××××大运牌、赣J×××××长征牌、赣J×××××大运牌汽车十五辆;二、查封被执行人王都伏所有的车牌为赣J×××××长城牌汽车一辆;三、上述查封期限均为贰年,均自2017年5月23日至2019年5月22日,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转移、抵押等其他权利负担行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刘清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晏学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