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3民初1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滁州焊王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与滁州金科机械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滁州焊王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滁州金科机械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3民初1416号原告:滁州焊王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上海北路6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0514695542。法定代表人:王琼,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有兵,该公司职工。被告:滁州金科机械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路2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1100682060173F。法定代表人:高勇,该公司经理。原告滁州焊王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滁州金科机械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滁州焊王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滁州焊王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滁州焊王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计315元,由原告滁州焊王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陆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