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6执恢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孙彦发与董学余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彦发,董学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6执恢2号申请执行人孙彦发,男,1965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富拉尔基区杜尔门沁达斡尔族乡后杜尔门沁村。被执行人董学余,男,1946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富拉尔基区杜尔门沁达斡尔族乡后杜尔门沁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彦发与被执行人董学余借贷纠纷一案中,孙彦发于2017年2月27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45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董学余给付借款本金2万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董学余无履行能力,又无财产可供执行,鉴于上述情况,本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45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孙彦发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杨占录审判员 姜圣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 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