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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502执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贾兴武与白红忠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兴武,白红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502执823号申请执行人贾兴武,男,生于1955年5月21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文盲,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被执行人白红忠,男,生于1975年4月5日,回族,宁夏中卫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申请执行人贾兴武与被执行人白红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宁0502民特76号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25000元,利息7500元,执行费388元,总计3288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贾兴武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贾兴武的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申请执行人贾兴武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二、终结对本院(2017)宁0502执823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建平审判员  蒲茜淞审判员  王 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