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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23执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龙广义与柳新平、刘计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广义,柳新平,刘计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23执305号申请执行人:龙广义,男,1975年出生,汉族,住监利县尺八镇。被执行人:柳新平,男,1974年出生,汉族,住监利县容城镇。被执行人:刘计英,女,1979年出生,汉族,住监利县容城镇。本院在执行龙广义与柳新平、刘计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柳新平、刘计英外出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且无可供财产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宋振雄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红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