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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2执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宋文爽与被执行人双桥区腾盛商行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文爽,双桥区腾盛商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02执753号申请执行人宋文爽。被执行人双桥区腾盛商行。申请执行人宋文爽与被执行人双桥区腾盛商行仲裁裁决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宋文爽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2日作出了(2017)冀08民特35号民事裁定书,撤销了承德市双桥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承双劳人仲案字{2016}第296号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市双桥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承双劳人仲案字{2016}第296号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志献审判员  吕文胜审判员  王恩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天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