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民初字第07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马巧玲与陕西天威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西安市机动车停放服务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巧玲,陕西天威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西安市机动车停放服务中心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7146号原告马巧玲,女,195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马开选,男,196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原告马巧玲之弟。被告陕西天威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263号新一代国际公寓C座0512室,注册号:610000100092485。法定代表人白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永生,男,197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公司法律顾问。第三人西安市机动车停放服务中心,住所地:西安市丈八北路**号,登记号610100-419416-1。法定代表人杨海平,主任。委托代理人石文宝,陕西正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巧玲与被告陕西天威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第三人西安市机动车停放服务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立案。审理中,被告陕西天威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对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不服,并提起了行政诉讼,原告马巧玲为该行政案件第三人。在该行政案件二审中,马巧玲、陕西天威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西安市机动车停放服务中心达成了和解意见,陕西天威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西安市机动车停放服务中心已按照和解意见履行完毕。原告马巧玲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巧玲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马巧玲负担。审 判 长 王宝娟人民陪审员 樊魁元人民陪审员 马建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于 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