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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1民初1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张运来与河南太名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运来,河南太名包装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1民初1312号原告张运来,男,196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河南太名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平县。法定代表人丁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飞、王琦,该公司员工。原告张运来与被告河南太名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以来,原告经和被告协商承包了被告建厂时的水电费安装工程及部分劳务,后经结算被告至今还欠原告工资及工程材料款共计140671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绝不履行支付义务。故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的工资款及工程材料款共计140671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河南太名包装印刷有限公司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8日,河南太名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与原告张运来签订一份借贷协议,载明:张运来在签署协议2015年11月8日给予河南太名包装印刷有限公司111830元,借期1-6个月,月息壹分,7-12月,月息为壹分贰厘,12个月以上,月息壹分五厘。该款实际上是原告张运来在被告处工作时被告所欠各项款项。2016年10月11日,被告河南太名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出具证明,原告张运来在该公司干活工料款12296元。2015年5-8月,被告河南太名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欠原告张运来小工费16545元。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拖欠未还。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被告出具的张运来融资款条、借贷协议、被告出具的小工费条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劳务合同是指劳务提供人与劳务接受人依照法律规定签订协议,劳务提供人向接受人提供劳务活动,接受人向提供人支付劳动报酬的合同。本案中,原告为被告公司提供劳务,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报酬。双方经结算后,被告虽然给原告出具了欠款手续并约定了支付期限,但被告并没有按时将欠款支付原告,且在原告多次催要后被告仍没有偿还,应承担偿还欠款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动报酬,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由于双方未约定,故应从原告主张权利之日起按年利率6%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河南太名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张运来140671元及利息(利息从原告主张权利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14元,减半收取1557元,由被告河南太名包装印刷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常安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崔利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